“联合执法”合不合法?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行政法专家章剑生教授。章说,尽管“联合执法”在各地屡见不鲜,但事实上它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并不合法。
章教授认为,“联合执法”混淆机关自身职能,引发了诸多弊端。它还造成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不清,淡化了相关机关的责任心
,同时也让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尤其当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时。 首先因为司法机关有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职能,如果它们同时参加行政执法,在执法中公民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就无法得到保护。同时司法机关并没有行政执法权,法律也不允许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其行使行政权,它们参与所谓的“联合执法”是一种越权行为,而且有损司法形象,势必妨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可以想象,因为是“联合执法”,所以公安机关不可能再自觉对非法拘禁立案侦查(因为警察也参与了这次由领导研究决定的行动);检察院也不可能自觉对公安机关的失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因为检察院认为那是政府行为);如果受害者对责任人提起诉讼,也可以预料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法院的难处:刑事司法人员介入其中,行政诉讼可以管辖吗?党政领导研究决定的事情,谁来负刑事责任?又由谁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追究者也不履行职责又由谁来监督它?显然,这种叠床架屋式的“联合执法”,当事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既是弊端多多,却为何在各地屡试不爽?章教授说,因为它管用!它可以绕开法律规定的复杂程序,高效率、低风险地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
但事实上,许多“联合执法”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
“这实际上又暴露出‘联合执法’的另一个问题。”章教授说,名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可经常会形成表面上谁都管,实质却谁都不管的局面。而现有的“联合执法”往往一轰而上,看似轰轰烈烈,大张旗鼓,但取得的成绩与战果是大家的,当然发生的问题和责任也是大家的,而不是由哪一个部门来承担,如此成了相关执法部门互相推卸责任的极好托辞。像这样的“联合执法”,不仅起不到强化执法的预期效果,反而是弱化了执法,淡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心。
章教授认为,现代社会讲究“分权而治、互相牵制”,不主张多种不同权力集于一人、一个单位,因为权力过于集中容易滋生霸道与无赖行径,无疑不利于对普通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
章剑生说,根据《行政处罚法》,拥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并不是行政机关,而是法院。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前,被强制执行者可以对行政处罚行为申请复议直至向法院起诉。即行政处罚并不是百分之百一定要执行,在被强制执行前,必须接受司法审查,法院才是判定有争议的行政处罚成立还是撤销的惟一机关。章教授认为,法律这样规定尽管程序上比较复杂,却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强力部门侵犯所必需的。不经过法院而由行政机关“联合执法”,直接进行“强制执行”实际上是行政机关违法用权,用行政权僭越了司法权。
章教授最后说,当“效率”成为碾碎公正与公民权益的理由时,那些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就可能化为乌有。“联合执法”与“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应制止这种不合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