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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制定《暂行办法》的上位法规早已废止,《暂行办法》却仍在“暂行”……
全国首例诉行政立法不作为案一审被驳回
2003年06月13日 01:01:11

本报记者 郁进东

  本报南京6月12日电

  今天,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行政裁定书,驳回南京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政府“立法不作为”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江宁县政府江宁政发[1996]64号文件是该政府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它的制定、发布、废止以及相关内容的重新制定、发布,都不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依法不能对其提起诉讼。

  今年3月,南京美亭化工厂厂长杨春庭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书,以“行政立法不作为”为由,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杨春庭因此成为全国第一个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的人。

  江宁是南京市2001年撤县而建的一个区。杨春庭所告针对的是原江宁县政府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地方行政规章。

  据杨春庭说,2002年5月,他接到江宁区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要拆迁他位于江宁区东山镇杨村的美亭化工厂。但在拆迁安置补偿金额上,双方分歧很大。拆迁方依据的是1996年江宁县政府制定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需补偿杨春亭安置费用135万余元。而杨春庭委托南京华盛兴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进行评估,并参照现行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认为应补偿安置费用447万元。

  杨春庭继而研究发现,江宁区目前房屋拆迁依据的这个暂行办法,是1996年由原江宁县政府制定的,早已不适应撤县建区后江宁土地价格的巨大变化。而且,当初授权制定这个拆迁管理办法的上位法―――1996年3月施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7日被废止。

  这个已被废止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53条是这样规定的:“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办法。”江宁区现仍在施行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也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房屋管理拆迁办法》第53条的规定,结合江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办法。”

  杨春庭决定状告江宁区政府。他说,拆迁方依据的是7年前的老规定,制定这个规定的“上位法”早已废止,江宁区政府不根据新的“上位法”制定新规定,是一种“立法不作为”,由此导致公民拆迁受损,政府有责难推。

  江宁区政府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说,江宁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可诉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江宁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是依照国务院拆迁条例和江苏省拆迁条例制定的,拆迁政策的“立、改、废”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记者注意到,答辩状中没有提及旧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第53条规定。

  虽然江宁区政府暂时打赢了官司,但据《法制日报》此前报道,江宁区法院已经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江宁)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拆迁办法。江宁区政府建设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告诉该报记者,他们正在积极制定新的拆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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