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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3缓4
民营企业家孙大午被从轻发落
2003年10月31日 04:39:41

 

  本报徐水10月30日电(记者谭新鹏)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今天在徐水县人民法案公开审理。当地法院以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同时交纳10万元罚金。

  在今天的庭审中,作为公诉机关的河北
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说,河北大午集团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间,通过在各村设立代办点,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8万余元,涉及611人。

  该检察院举证说,大午公司在吸收公众存款时,名义上出具的是借款凭证或借据,实质上却是存单制式凭证。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孙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

  大午公司诉讼代表人刘平在辩论中认为,大午公司吸收的资金并没有被挥霍浪费,也没有将借款转贷给他人赚取利息,而是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兴办教育。大午公司的成立不仅解决了当地1500多人的就业问题,还带动了该地其他产业的发展,每年给邻村发出工资700多万元。

  她说,孙大午被捕前一直住在大午公司简陋的宿舍中,其父母也住在破旧的平房中,孙的父亲多年来一直都在捡破烂。

  公诉机关还认为,大午集团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招收代办人,设立代办点,并将吸收资金的对象扩大到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这种行为与借贷对象特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

  孙大午的辩护律师朱久虎则对这一说法提出质疑。他认为,大午公司的借款对象大部分来自公司员工沾亲带故的亲戚朋友,不属于公诉机关所称的“不特定社会公众”。

  这位律师还称,大午公司的集资行为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大午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比率远远优于周边的信用社,与其他农村信用社比,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算不上扰乱金融秩序。

  孙大午今年5月被当地警方拘留,并于7月5日被依法逮捕。据称,此间曾有不少理论界人士对孙大午一案给予了广泛关注,有些知名经济学家曾公开为孙大午一案喊冤。

  孙大午的一位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天的庭审结果如果放在以往想都不敢想。孙大午之所以会从轻判决,一是从道义上讲,孙本人在当地的口碑很好,和以前富豪落马的情况大为不同;二是从法律上讲,大午公司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孙大午被拘押之前,大午公司运行良好。而且,孙大午本人认罪态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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