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益鑫泰公司职工刘骏被派出所传唤,却死在了派出所楼下。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是刘骏自己跳楼身亡,而刘骏的家属对这一结论难以接受。11月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播出了记者对“派出所坠楼事件”的调查。然而,当事警察和目击证人说法各不相同,使事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不过,我觉得
,对其中一些问题的梳理,却用不着等到拨开迷雾的那一天。 问题之一:公安机关强制火化尸体是否正当?
虽然有关部门在进行新的调查,但尸体被强制火化,显然加大了查清真相的难度。报道说,因为疑点不能排除,刘骏的家属不同意火化尸体,在公安机关强制火化过程中,出动的干警竟达100多名。
从理论上说,公民尸体的处分权在其家属,如果家属有足够的财力,愿意保存尸体,谁也管不着,也不该管。而从现实看,按照有关法规,对于非正常死亡公民的尸体,公安机关有强制火化的权力。这么规定,更多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防止“尸满为患”,人们对此也能理解。
但是,公安机关强制火化尸体的权力,不应是没有限制的。具体到这次的“跳楼事件”,如果最终的结论是派出所干警有责任,那么,接下来就是涉及公安自身利益的一连串反应:国家赔偿,有关责任人的饭碗,相关领导的乌纱帽,公安机关的形象……所以,在这一事件中,公安局是利害关系人。按照“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所有围绕这一事件的调查,包括是不是要火化尸体的决定,公安机关都应该回避。这样看,由公安机关决定把另一方当事人的尸体强制火化,导致证据灭失,在程序上是不正当的。
问题之二:企业供养派出所会带来什么?
刘骏坠楼的派出所门口,除了派出所的牌子,还有一块公司保卫处的牌子。原来,益鑫泰公司1986年就成立了的保卫处,于2000年划归公安系统,与公司“脱钩”,但实际上派出所干警的工资福利都是由公司把钱拨到公安局,再由公安局按工资级别发放给个人。
对于派出所干警来说,既然吃的是公司的饭,端的是人家的饭碗,那么,他们为谁干事最卖力,似乎不难想像。“派出所坠楼事件”中,刘骏到派出所接受传唤,是因为“接到厂里的厂长胡资生的电话,说刘骏在威胁他”。而对于《新闻调查》记者关于“厂长打一个电话向你报案,重视的程度应是不是不一样”的问话,派出所所长并不讳言:“比一般的电话是要重视一点。”
问题之三:办案会搞垮企业?
在刘骏的遗物里,《新闻调查》记者看到了刘骏生前所写的一些举报材料和保留这些材料的邮寄凭证。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在益鑫泰公司,有不少人都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举报过厂里的问题。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同志也承认,举报的内容一个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问题,一个是胡资生的独断、专行、腐败的问题。对于一直未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的原因,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是:“怕影响益鑫泰公司的经济运作,造成生产混乱,反而会把工厂搞垮。”
如果工人们举报的是事实,这些事实才是厂子垮掉的最大危险。检察院执意不去查,就不怕厂子垮在这上面?
司法机关办案,当然要考虑社会效果。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通过办案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查处了腐败分子,从而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才是实现了最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