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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特大井喷事故查处有新进展
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副司钻被逮捕

2004年01月12日 03:26:31

 

  本报重庆1月11日电(记者田文生)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特大井喷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了新进展,昨日,王建东、宋涛、向一明3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正式逮捕。

  王建东,男,33岁,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师,开县罗家16号井现场组负责人;宋涛,男,24岁,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技术员;向一明,男,26岁,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

  侦查查明,2003年12月20日、21日,开县罗家16号井现场组负责人王建东在发现并证实钻具内的测斜仪已损坏后,将此情况告诉了技术员宋涛。王建东提出要换测斜仪、卸下钻具内的回压阀,并在当晚令工人实施。宋涛对王建东的提议未表示异议。而按照企业的相关技术规程和“罗家16号井钻开油气层现场办公要求”的明文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

  另据事故原因分析,是有关人员违规操作,将12月21日下钻的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去掉,才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井喷失控。王建东明知卸下回压阀可能造成井喷事故的后果,却提出卸下回压阀的钻具组合方案;宋涛明知王建东的方案违背了有关的规定,不提出异议,未尽到现场技术人员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两人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3年12月23日19时至20时,钻井12队副司钻向一明,带领4名工人在罗家16号井进行钻具起钻操作中,在起了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1次,致使井内液压力下降,违反了单位有关“起钻中严格按照要求每起3柱~5柱灌钻井液1次”的规定及川探12队针对罗家16号井高含硫天然气井的特点所作出的每3柱灌满1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向一明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3年12月23日,川东北气矿16号井发生特大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确定为责任事故后,重庆市公安机关于1月2日成立了专案组,对特大井喷事故案立案侦查。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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