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东海丰3月2日电
今天上午,在“4?9”火灾事故中遇难的牟维刚等9户死者家属诉汕尾市民政局行政赔偿案,推迟了半年之后,终于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开庭。
2001年4月9日,广东深汕高速公路惠东县段的一场大火,致使汕尾市海丰县收容遣送中转站(后改为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现为汕尾市社会救助站)收容遣送车上的25名被收容人员被活活烧死。2003年6月11日,牟维刚等9户死者家属对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后经法院确定变更为汕尾市民政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赔数额为每人187420元(详见2003年8月27日报道《25名被收容人员烧死车中家属申请国家赔偿》)。
记者在今天的庭审现场获悉,由于双方对案件的被告是否确认为汕尾市民政局、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否等同为国家赔偿、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达成一致。法院认为,事实已查清,证据经过质证,决定让双方在一周之内进行庭外调解,然后再作出终审判决。
2001年4月9日9时40分,牟朝阳等25名被收容人员坐上了一辆车牌号为粤ND0323的收容遣送车,在前往广州的途中,车辆突然起火,25名被收容人员全部遇难,除一人尸体已被烧焦炭化难以断定死亡时间外,其他人均可确定是被活活烧死的。
2001年12月此案一审,2002年经过再审,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职工巫允钦、戴剑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司机施长成是临时工,法定职责只是开车,他后来没有受到玩忽职守的指控。时任海丰县民政局局长的李新和副局长黎祥流受到了党政处分,海丰收容站的指导员黄希饶、遣送组副组长李铁南和李惠池被行政记大过。而收容站站长施养鸿,则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施养鸿被判刑的主要理由是:未报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装车辆,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在发生过类似事故以后,没有向上级报告,也没有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在“4?9”事故时,没有严格进行安全检查。
“4?9”事故发生后,多数死者家属与汕尾市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签订了《“4?9”火灾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议书》,每户拿到了4至5万元不等的“补助”,离开了海丰(据海丰县委一位干部说,据他所知,由于当时个别遇难人员无法辨别身份,连DNA都鉴定不了,因此并非所有人都拿到了这笔“补助”)。
夏昌余同母异父的弟弟彭冬成也在“4?9”事故中丧生。夏昌余称自己是在有关方面的“胁迫”下拿了“补助”,要么连亲人的骨灰都拿不回。不过,由他签字的善后处理协议书有别于他人。在左下角,夏昌余特别注明:此协议书在此案未结如处理与法律事实不符,我以后还可以得到法律的平等(原文如此―――记者注)。
夏昌余说,这个特别的注明,就是他为以后申请国家赔偿埋下的伏笔。
的确,在今天的庭审当中,汕尾市民政局反复地强调《“4?9”火灾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议书》中提及的“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一次性给予死者丧葬费、家属生活困难、旅差费等补助……今后不负任何责任”的约定。他们认为,善后处理的协议书中的“等补助”已经包括了国家赔偿项目在内的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再次提出要求赔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另外,收容站站长、指导员及直接负责遣送的工作人员均因“4?9”事故被海丰县法院判刑,这份刑事判决书是请求国家赔偿的重要依据。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汪秋萍说,它等于确认了收容站的职工在遣送过程中因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被害人死亡,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收容站有承担行政赔偿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死者彭冬成同母异父的哥哥夏昌余为弟弟申请国家赔偿特地辞去工作,奔走了将近3年,花了8万多元,向从地方到中央400多个部门层层递送材料,请求遭到40多位律师的拒绝,终于盼到了这一天的到来。然而,今天上午审判长的一句“庭外调解”让他感觉到“国家赔偿”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夏昌余说,我还是要坚持,索赔数额还是每人187420元。但如果不行的话,可以在这里面减去我们开始拿到的4万元补助。
“对于一条人命来说,这已经是底线了。”夏昌余无奈地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