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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公布南方都市报案件
隐瞒奖金领取真实情况构成贪污罪
私分职工奖金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2004年04月09日 03:01:07

 

  本报广州4月8日电(记者林洁)据广东省委宣传部提供的新闻通稿,3月19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原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5万元。

  2004年2月16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行贿罪向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山区人民法院于3月4日进行公开审理。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喻华峰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指使南方都市报计财室邓某某、王某某,用南方都市报业务员李某某、张某某、江某、袁某某、李某某的身份证,在银行开立存折户,先后将南方都市报广告部1999年第四季度广告奖271015.06元、2000年度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826715.85元和2000年度广告销售成本节余奖452316.41元列支计提,分别存入李某某、张某某、江某、袁某某、李某某的存折户,总金额为1550047.32元。

  2001年6月,被告人喻华峰与南方都市报其他8名编委,利用管理该笔奖金的职务便利,商议决定,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剩余的58万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华峰分得10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喻华峰采取不入账的方法隐瞒奖金领取的真实情况,其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瞒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喻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私分职工奖金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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