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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生效判决遭遇公权狙击
2004年04月14日 02:24:10

徐继响

  据4月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年逾花甲的深圳市居民潘伟平状告深圳市公安局终审胜诉,不料深圳市公安局不仅不主动履行判决,还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名义发出“禁止冻结、划扣存款通知书”,使生效判决无奈地成了一张“法律白条”。

  国家机关本应成为尊重法院判决的榜样,但现实令人诧异
。深圳市公安局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反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名义发出“禁止冻结、划扣存款通知书”阻挠法院强制执行,则是置自己与法院以同等的地位―――法院是国家机关,公安局也是国家机关;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公安局就可以行使行政权力阻碍强制执行。以“该案还没得到最后处理,我们正在申诉”为由辩解,则进一步说明在这一事件中摆错了自己的身份。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法院则居中裁判,生效判决就是确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其中并没有被告行使行政权力对抗司法权的任何空间。公安局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但这并不妨碍生效判决的执行。

  在我看来,“一纸通知使生效判决成为法律白条”是以公权的名义对生效判决的狙击,损害了法律权威,也动摇了人们的法律信仰。

  无论法律被视为何物,无论推动法律变革的力量是什么,也不论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它所要发挥的作用如何,法律是人人都应遵守的规则。法律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调整着整个社会,它着眼于个体的权利义务,同时更关注社会的有序运作,法律权威因此成为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法律权威要求人们严格而崇敬地信仰法律、遵守法律;而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最低要求,就是尊重法院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不得动用公权力与法院的司法权相对抗,否则“司法最终裁决”将形同虚设,法律权威也将面临挑战。当法律不能得到遵守时,必须惩罚违反者。在对违反者进行惩罚时,无论我们对法律惩罚的目的认识有何不同,法律确实是在以一种维护正义的名义“正当”地惩罚违法者。可是,当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生效判决被行政被告人以公权的名义架空,法律又应做何回应呢?

  人们期望法律享有至高的权威、至尊的地位、至贵的价值和至诚的信仰,但理想和现实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清华大学许章润教授说“法律信仰最终实际上关涉到对于民族国家及其文明的忠诚和归依”;那么我要说:当公权狙击生效判决,公权将不复有法律依据,它必须被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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