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有点郁闷,为云之南方昆明的“女体盛”事件。某餐厅以女大学生几乎全裸的身体做“盘子”吸引食客,每位千元的高价丝毫吓不走“我掏钱与他人何干”豪气干云的大老爷们。店老板理直气壮地说这是“东洋饮食文化”,况且没有违法;女大学生虽则不好意思,也千方百计为自己辩解:客人进食都有严格规定,我不会
失去什么,可我得到的更多。我是为了缴那高额的学费,迫不得已呀!有论者说,女体盛的存废,不归法律与道德,只归市场的自由选择。存在就是合理嘛!
人们是那么器宇轩昂从容不迫地走进一个必须小心翼翼绕开的心灵禁区,人们是那么理直气壮地把一个个美好和纯洁撕碎了给人看。金钱和权力,似乎成了这个世界的法中之法,神中之神,王中之王,是一切尺度的尺度,一切价值的法条。而所谓良心,所谓尊严,所谓人格,所谓耻辱,都成了这个尺度中微不足道的小小“纳米”!在这种尺度之下,人性中一些温暖的东西,一些柔软的东西,在渐渐地变冷发硬。在这种不由分说的“法条”面前,道德和价值的标准正在被稀释,被模糊。
更可哀、可悲且可怕的不仅是道德的模糊,而是法律的模糊与随意。
最新消息说,经昆明市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调查,认定“女体盛”活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基本原则;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关部门一致认为,该公司举办的“女体盛”活动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相关内容,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华民族的道德标准和人民群众的传统习俗,有悖社会道德,有伤社会风化,是对女性人格的侮辱和歧视。决定责成该企业立即改正,今后不得再从事“女体盛”及类似活动,并处罚款2000元。
谁都觉得这样的处理理由并不充分,有关部门的处罚太牵强。是否违反《民法通则》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并不在工商和卫生部门的管辖范畴;“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也并非有关部门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条款;“女体盛”邀请媒体采访,是一个新闻事件,并不是广告事件,怎么也套不上《广告法》;以“盘子”、“潜在健康隐患”论处,则更牵强。
一个暧昧的道德边界,却用一个更加暧昧和模糊的法律边界来调整,公权力可以这样随意地解释和运用法律,岂不比“女体盛”事件本身可悲十倍,可怕千分?执法部门可以随意解释法律,与其可以随时随地制定法律,又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女体盛”是我不想看到的,但是法律法规对“女体盛”想喊停,必须师出有名行之有据,否则道德问题只能留给道德本身。“女体盛”刚一露头就被有关部门喊停了,这不是法律的胜利,也不是道德的胜利。
本来有很多事,是权力不必为难、法律不必为难、道德也不必为难的―――只要我们严格地分清其中的界限,并且严格地保证其各自的“势力范围”。
我相信道德本身是有力量的,问题在于这个力量有没有足够展示的空间。媒体的抨击自然是一种,但那多是“隔岸观火”。在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这个问题是很容易解决的,也许会有女权主义、人权主义者在该餐厅门前示威,搞得餐厅和食客颜面扫地;也许会有人道主义者给充当“盘子”的女大学生送上学费,鼓励她们抬起头来而不要趴在桌上……但是我们还没有这个“习惯”,于是,什么问题都要上升到法律和权力的层面上来解决;于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是日渐萎缩的市民社会、日益尴尬的权力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