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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公开逮捕大会不可取
2004年05月21日 02:25:49

杨涛

  据《新闻周刊》报道:近日,安徽省阜阳市清河广场人声鼎沸,全市伪劣奶粉案件涉嫌犯罪人员公开处理大会在此举行,阜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宣布对24名涉嫌犯罪人员实行依法逮捕。笔者在照片上注意到,24名犯罪嫌疑人是戴着口罩,一字排开站在公开处理大会上接受逮捕的。

  所谓公开处理大会,其实就是我们司空
见惯的公开逮捕大会,即公捕大会。对于举行公捕大会,笔者向来就持反对的态度。《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依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不等同于罪犯,而公捕大会却给公众留下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的表象,对于日后的公正审判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因而,公捕大会不可取。

  退一步讲,对罪犯在人声鼎沸的广场进行公开宣判,即进行所谓的公判大会,同样也是不可取的。审判公开是司法民主和透明的要求,但这种审判公开一般是贯穿审判的全过程,而且宣判是在法庭这种能让人理性张扬的特定场所。然而,公判大会却听凭于公众的感性与激情宣泄,把罪犯当做服务于某种公共政策的道具,也不考虑罪犯的其他未被法律剥夺的各种权利的保护,本质上仍是一种运动式的司法,与法治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精神不相符合。

  尽管如此,但笔者对安徽阜阳市在伪劣奶粉案件公捕大会上,给犯罪嫌疑人戴口罩的做法还是有些许感动。

  当今中国社会,人民的法治意识并未得以充分的张扬,公捕大会、公判大会的危害一般民众并不理解,况且伪劣奶粉案件万众瞩目、民怨沸腾。阜阳市有关部门在巨大压力下举行公捕大会,仍然注意到给犯罪嫌疑人戴口罩这一微小细节,表明他们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关怀和保护人权的意识有所增强,较之于其他地方举行的公捕大会,这是令人可喜的进步。

  谁都无法指望一步登天,法治也不可能在暴风骤雨式的革命或运动中诞生,制度的建设植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人文环境土壤上。法治社会的实现与人文环境的改变息息相关,而人文环境的改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为其添砖加瓦。因此,公捕大会上出现的口罩,我愿意将其理解为是我们的司法人员为法治大厦建设所加的一砖一瓦,尽管绵薄,却提醒了有关部门在今后公捕大会、公判大会中如何给予犯罪嫌疑人、罪犯更多的人性关怀,进而考虑废止这些做法,实在是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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