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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首次为“动物福利”立法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将作修改
2004年05月26日 01:54:44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本报北京5月25日电

  动物福利首次写入国家法规

  “实验人员要爱护动物、不得虐待、伤害动物;

  在符合科学原则的情况下,开展动物替代方法研究;

  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不安、痛苦和伤害;

  实验后采取最少痛苦的方法处置动物。”

  这些充满人情味的词句,出现在日前报送国家科技部审批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稿)中。今天,主持起草该条例的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副秘书长贺争鸣向记者透露,《条例》中新增的“福利”一章,是我国首次将“动物福利”列入法律条文中。它规定了人们在使用实验动物时,该怎样做,允许怎样做,禁止怎样做。

  贺争鸣研究员说,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被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6类。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让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

  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在爱尔兰通过。目前,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均对动物福利进行立法。在亚洲,日本、韩国等国也有动物福利法。但在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很少,动物保护的范围也很狭窄。1988年,我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但对其他动物的保护还没有立法。

  “在我国,人们对如何保护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意义都缺乏了解。”贺争鸣说,十几年前制定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并没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具体内容,只是要求爱护动物,不能虐待动物。“但现在,动物福利已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它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

  与国际接轨是立法动因之一

  “与国际接轨也是此次立法动因之一。”贺争鸣说。

  据悉,WTO规则中就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不久前,欧盟销毁了一大批从我国进口的肉食品,就是因为我国的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没有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还决定,从2009年起,在欧盟范围内禁止用动物进行化妆品毒性和过敏实验,也不允许成员国从外国进口和销售违反上述禁令的化妆品。

  “此次将动物福利首次写入国家法规,尽管只有不足200字,这也表明了我国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这只是保护实验动物。制定一部专门的《动物福利法》还为时尚早。在我国,民众的观念还没有认识到这一步。”贺争鸣说,除了观念,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制约动物福利立法的主要原因。动物福利和生产成本密切相关。按照国际上动物福利的有关规定,饲养动物时要考虑每种动物所需要的空间。而现在我国在饲养食用动物时,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比如说动物福利规定按照猴子的习性,在实验室要为其准备一些玩具和空间。而我国实验室条件相对较差,很难为其准备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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