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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贿选”案反思“指选”弊端
2004年07月16日 03:09:18

俞洲

  因在镇人大代表补选时以每张10元的价钱为原支书拉选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南沟村村民刘希银被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破坏选举罪提起公诉。近日,丰台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京华时报》7月14日)

  贿选违背了选举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堪称“民主进程的毒瘤”。以贿赂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理应
依法惩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刘希银之所以自掏腰包,出资贿选,并非为自己拉票,其目的在于推举原村支书张某担任镇人大代表,理由是张某工作能力强,在任职期间为群众做了不少好事。当现任辛庄村党支部书记申某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且补选中实施等额选举方式时,他便祭出了“贿选”拉票的“旁门左道”。这种违法行径固然不足取,但值得反思的是,我们能不能在选举中,通过合法的程序,让类似刘希银那样的选民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民主意愿呢?

  人民代表人民选,民主是选举的首要原则。从法理上说,在补选县乡人民代表时,可以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施等额选举。问题的关键在于候选人的提名。从选举结果看,除去刘希银用300元拉到的30多张贿选票外,非正式候选人张某仍得到了近60张票,支持率超过20%,可见有一定的民意基础。如果能积极听取选民们的意见和要求,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推出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表候选人;如果在酝酿、讨论、协商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改用差额选举的方式,或许贿选的悲剧就不会出现。然而在现实中,虽然《选举法》规定了代表或选民、社会团体等提名候选人的权利,但实际中往往不被重视或不被同等看待;选举往往沦为“指选”,所谓的候选人推选常常排斥选民的参与,而是由领导部门“钦点”指定,选民或代表提名权得不到保障。如此“指选”,妨碍了选民投票意愿的准确表达,亵渎了民主的实质,阻碍了基层政治民主法制化进程。

  当前,在基层选举中,贿选现象愈演愈烈。令人深思的是,在被查处的贿选案中,绝大多数贿选对象并非组织推荐的正式候选人。作为竞争者,如果公平竞争的话,也许不一定输于别人。而根据现在的“显规则”及“潜规则”,一旦在提名阶段被“封杀”,就不能再参选,使一些具备条件或接近条件的人选因此丧失公平竞争的机会。于是,企望借助金钱的魔力来争取心目中的“平等竞争”机会,成了贿选者的强烈动机。从一定意义上看,贿选与其说是对选举制度的否定,毋宁说是对指选制度的否定。

  要彻底杜绝贿选现象,需要我们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原则,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充分保障选民的提名权,引入竞选机制,变“指选”、贿选为真正的“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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