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端和普及: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并在8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村民自治,成为与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并列的农村改革三大成果之一。
获得法律地位:1982年宪法,第一次确认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1日施行。
全面推进: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把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方针。全国农村普遍进行了三至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