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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 专家建议稿出台
公司应拥有更大自治空间

2004年09月28日 16:30:19

记者 崔丽

  本报北京9月27日电

  施行10年的《公司法》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也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9月25日至26日,在由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上,来自境内外的公司法专家学者,以“转型中的公司法的现代化”为主题,围绕公司法修改进行专题研讨。

  与此同时,由国内知名公司法专家王保树、叶林、朱慈蕴、赵旭东等所著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已集结成书。

  用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的话说,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永远是公司法中一个充满魅力的话题。在学者们眼中,扩大公司的自治空间,不仅显得魅力十足,而且变得尤为紧迫。

  “进入现代社会,自由是企业的天性,没有自由,就没有企业。意思自治性应成为公司法的基础和支点。”施天涛教授说,公司法修正的首要问题是重新确立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制度规则。

  专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颁布,脱胎于计划经济年代,对公司的设立尚停留在核准主义时代,条条框框多:设立公司需取得政府批准;设立门槛高;设立程序繁复杂等。

  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说,进入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的现代化要求公司设立实现从防止滥设转变为方便设立。他说,现行公司法设立初衷是为避免滥设公司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但这种为禁止少数违法者的行为,却为多数投资者设立公司带来了不便。”王保树说,以防止滥设为主旨,还会导致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增加,使其私法的形象受到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监陆文山强调,公司法修改在以自主与自治为必要的价值取向基础上,从管制向自治发展,但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尤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要加大。

  江平教授则对扩大公司自治可能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进行更多思考。江平举例说,如大股东凭借其控制优势所订立的公司章程,由于其显失公平、欺诈,小股东是否可提起公司章程之诉?此类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我国现行《公司法》要求,必须有两人以上股东出资方可注册公司。但事实上,这种法律条文的规定,并未排除一人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可能。由于公司法中并没有将股东变动不足法定人数列为公司解散的法定理由,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允许因股权转让等而形成的一人公司存在。

  一人公司已成为世界范围公司立法的一种趋势。然而对于一人公司的取舍,却是我国几十年来公司法领域激辩的焦点。此次专家建议稿中,确立了一个公司的法律地位:一名股东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也可以是国有出资人。

  专家指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不仅使小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带来的利益,还大大方便了投资者设立公司,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建议稿同时强调,国有出资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它仅应限于特定行业和特定经济领域,而并非所有行业和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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