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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千余村民环保诉讼案”一审判决
2005年05月12日 01:55:52

 

  本报福州5月11日电(记者陈强 通讯员方萍)引人注目的福建千余村民环保诉讼案(本报2月2日曾作报道),近日有了一审法院判决。

  此案的原告是屏南县1721名村民,被告是曾被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全国十大环境违法案件的主角之一―――屏南县榕屏化工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村民受
污染的事实存在。但对于高达1331万余元的索赔,法院认为,村民提供的巨额受损清单,是根据各个村民自报累计形成的,没有其他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不能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

  村民提出由于被告厂的污染,给村民精神造成极大的损害,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村民的这一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赔偿只适用于精神损害和身体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的规定,不予支持。

  依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赔偿原告山场林木、果树、毛竹和农田等损失24.9万多元。

  代表村民参与诉讼的屏南县溪坪村村医张长建在给记者的电子邮件中表示,“坚决要上诉”,因为赔偿金额不及他们索赔额的百分之二。被告榕屏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对一审判决结果“有看法”,但是否上诉还在考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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