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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能挑战国法
2005年05月24日 00:40:29

李清

  最近,重庆大足县城郊某社(即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用,社长在召集社员开会后做出决定,凡属该社外出打工的女青年,都必须到街道计生站进行体检,经鉴定是处女者方能领到土地转让补偿金。社里做出的这一强制性规定,吓得该社5名未婚打工妹不知所措。(5月19日《重庆晚报》)

  在笔者看来,大足县某社制
定的这条“村规”,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粗暴践踏了女社员的合法权益。

  按照该社社长的说法,对外出打工女青年进行“处女鉴定”,是因为有的社员怀疑“她们出去嫁了人,没回来下户口,继续赖在社里享受福利”,而按照社里的“村规民约”,女子嫁人后一律不得享受村社福利。看来,社长和社里是在维护大家的利益。可是,能否享受所在村社的福利,最应该看的是本人户籍是否在本社。如果嫁人的女子并未将户口迁出,社里凭什么剥夺她们继续享受福利的权利呢?而根据未婚女性是否是处女来判断其有没嫁人,更是驴唇不对马嘴。

  在国家《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对妇女权益进行专门保护的相关条文,村社自行制定的“村规民约”,不能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社里要将不符合享受福利条件者剔除,不能简单地以牺牲女社员的利益为代价。更何况,即使不与发放土地补偿金挂钩,谁也无权要求未婚女青年去做“处女鉴定”,因为这是严重侵犯妇女隐私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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