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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事故多发”与警察权的控制
2005年05月24日 00:40:29

彭兴庭

  有关“中国第一大款警察”林福久新闻尚在发酵之中,紧接着又是“太原警察因口角招人打死北京警察”;而在成都火车站,四五十名警察干脆与小偷共演“猫鼠同盟”的好戏,联手谋取不义之财;同时,福州7名警察更是了得,他们竟然与劫匪勾结,一起制造冤假错案。一时间,警察也成为国内舆论关注的热点。(《新京报
》5月22日)

  这些事件尽管只是个案,或许我们还不应该上纲上线地拔高到怀疑全体警察的素质,但我们有必要好好反思一下警察及其背后的“警察权”。

  中国古代有“衙役”、“捕快”一说,我不知道这些人算不算那个时代的警察。然而,这个职业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似乎并未赢得良好声誉,以致到后来,“衙役”变成“衙蠹”,成了“欺善怕恶”的代名词。显然,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在行政与司法不分的中国古代社会是没有的。警察(Police)一词源于古希腊语的“Polis”,原意是指国家宪法,后引申为国家的“目的和统治作用”。显而易见,警察是宪政体制下的产物。而宪政的根本精神就在于通过宪法、法律、权力、民众和舆论等形式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没有“以权治权”,没有控制和反控制,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警察。

  警察“事故多发”与警察权得不到较好的控制是分不开的。警察权本来就有着巨大的裁量余地,甚至被学术界喻为“行政法上的特洛伊木马”;更为关键的是,警察权也是一种“低能见度”的权力,在个案中常常处于上级和公众视野之外,很难为上级、律师或者法院所监控得到。成都火车站警察与小偷“猫鼠同盟”一案就是典型。警察与小偷长期共演“猫鼠”游戏却不被发觉,甚至有警察因此而积聚财产上百万元;案件的侦破也颇有戏剧性,有在京官员(另一说为军人、武警)在成都火车遭遇离奇经历,铁道部于是派出4名专员到成都火车站以“打票专家”的身份明察暗访,最后才真相大白。

  与警察权低能见度相对应的是,警察权同时也具有“高关联度”:作为行政权力的一种,它以限制人的自由为主要特征,是与公民联系最密切的公共权力。可以说,警察权一旦失去控制,很可能就会蝼蚁溃堤。警察犯案,这让许多公众立马想起香港警匪片中的黑暗一幕。《无间道》告诉我们的不仅仅是人性的两面性,也让公众对警察这一职业逐渐敏感起来。相比之下,警察治下的公民,无疑是法律必须首先保护的弱势群体。

  综观已修订的《治安管理条例》以及正在评议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很显然,警察的职权在不断扩张。我不怀疑这种扩张在复杂的社会治安面前是必要的,然而,这种扩张却只是公共权力的扩张,而没有相应责任义务的扩张。在这些条例和法规中,不但找不到警察的“法律责任”一章,甚至有关“义务和禁止”也一笔带过,只有一条规定,根本谈不上程序或者实体上的控制。可想而知,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再加上行政权自我膨胀的本性,以及当下控制和监督渠道的不畅通,警察“事故”如何不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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