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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20”延误急救索赔案判决
原告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2005年05月24日 01:36:24

记者 周凯 通讯员 徐永其 孔令杰

  5月8日,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对上海市首例“120”延误急救索赔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金山区一名姓杨的农妇因患急性胆囊炎入住金山区亭林医院治疗,不料在住院过程中病情突然危重,因医院抢救条件有限,遂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转院治疗,当时的时间是6时5分。对方
表示,急救车执行任务无法调派,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尽量联系。值班医生一再打电话催促,对方都称正在联系。当晚7时15分,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这时,“120”急救车的担架刚刚赶到手术室门口。

  11月5日,杨某家属7人以“120”延误急救为由,向上海市金山区法院起诉,将“120”急救车所属的上海市金山区医疗救护站告上了法庭,同时索赔死亡赔偿金11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金山区医疗救护站违背公开承诺,延误出车抢救,造成病人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救护的过程符合操作规范,自己没有过错。

  据悉,金山区医疗救护站是该区惟一一家救护站,配备了7辆急救车,10名医生和10名驾驶员,平时4辆车负责24小时值班,其余3辆车备用。金山区卫生局网站上对于“120”急救服务有公开承诺:3声铃响接电,5分钟出站,35分钟到达区域内最远地区。

  据了解,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120”急救业务量居全国各城市之首,由于上海人口数量的日益庞大,急救车数量的增加速度赶不上市民对于“120”急救的需求。上海市卫生局曾在2003年10月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要求各区县救护车辆的配备目标应为每5万人一辆车,至少要有20辆。由于资金投入等种种原因,目前的救护车配备还达不到这一标准,急救车辆不足在全国也是较为普遍的问题。

  法院认为,履行法定义务必须在其客观能力范围之内,就本案而言,原告求救时,被告所有的值班车辆均在执行急救任务,在原告呼救时也履行了告知义务,故被告主观上并不存在延误派车的故意,客观上也为救护病人积极调度车辆,在完成其他急救任务后立即到亭林医院对杨某实施转院救护,已尽到了客观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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