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3日电(记者郭永刚)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人民银行分支行建立了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将违规信息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通知》规定,签发
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并可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