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5年7月26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黑龙江强制婚检争议再现法律冲突
2005年07月26日 02:20:13

 

  本报哈尔滨7月25日电(记者亓树新)“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被炒得沸沸扬扬,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日前表示,该省一直实行“强制婚检”,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只是保留了原有的“强制婚检”内容。没有修改,何谈恢复?

  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
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进行体检、母婴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对玩忽职守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分等内容。对引起关注和争议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代表们认为,原《条例》中规定并无不妥,因此未进行修改。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黑龙江省一直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其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母婴保健法》,该法具有同样内容的规定。

  这一规定与现实的婚姻登记制度发生冲突。目前在黑龙江省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无需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强制婚前检查改为自愿婚检。新实施的《婚姻法》中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

  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必须进行医学检查;而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登记无需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因此,黑龙江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行政法相抵触的深层原因是《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的冲撞。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新实施的《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出于保护公民隐私的考虑实行了自愿婚检制度,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是一大进步。况且新法优于旧法,不能用过去颁布的《母婴保健法》来约束新实施的《婚姻法》,《婚姻法》取消了强制婚检规定,只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就不能用《母婴保健法》来限制结婚的权利。

  而持不同观点的人认为,按照《立法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推行“强制婚检”仍有法律依据。

  日前,记者走访了哈尔滨市部分婚检网点,发现前来婚检的人寥寥无几。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国务院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后,各地婚检率直线下降,2004年我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

  坚持“强制婚检”的人认为,“自愿婚检”增加了新生儿缺陷比例。2003年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对该市19509名新生儿进行出生缺陷检测,发现其中有缺陷儿137名,缺陷出生率为7.02‰;2004年对该市37653名新生儿进行出生缺陷检测,发现缺陷儿294名,缺陷出生率为7.80‰。另外,2004年该院对该市所属区县妇幼保健院所的两万余名孕妇进行孕检发现,其中乙肝658例、梅毒27例、尖锐湿疣5例、淋病13例、缺陷儿74例。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层卫生和妇幼处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黑龙江省准备在婚检项目方面做相应调整,初步拟将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作为婚检的四项必检项目,其余各项可根据新人意愿自行选择。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