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江苏昆山人,
北京中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部原经理,兼任昆山中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10月,许可不辞而别;同年11月28日,中瑞公司将其除名,并发现其涉嫌利用职务侵占公司300万元左右的财物。
许可在任期间,涉嫌以装修款、支付工程款为名支取现金70万元;以8张假支票报账80多万元;将公司价值200余万元的宝马汽车占为己有。
2004年11月,中瑞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提出刑事控告。2005年5月,海淀公安分局在昆山将犯罪嫌疑人许可抓获,并对其进行刑事拘留。6月,海淀分局将此案移交昆山市公安局。
原本是一件寻常的职务侵占案件,却因移送变得十分复杂。
案件能这样移送吗
中瑞公司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依法由中瑞公司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海淀分局管辖,不应移交昆山公安机关。
许可是昆山人,中瑞公司认为,许可在当地有一定的关系,这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中瑞公司法人代表刘先生表示,昆山市中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中瑞公司投资设立,而许可也是受聘于中瑞公司的。
根据公安部《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职务侵占类案件,首先应由犯罪嫌疑人所属公司注册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说,海淀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批复》指出,只有当犯罪行为实施地管辖更为适宜的,才能移送管辖。“在这个案子中,根本不存在‘更适宜’的理由。”中瑞公司认为,“这样做反而会让人怀疑司法公正。《批复》确立了由嫌疑人所属公司注册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一原则,而移送只是例外。”
记者就案件移送问题致电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得到的答复是:“此事不适合接受采访”,并建议记者从昆山方面了解情况。
重要证据没有移交?
许可被刑事拘留后,中瑞公司应海淀公安分局经侦队的要求,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职期间的部分账目进行了审计,发现许可涉嫌用6张假发票报账。这6张发票的抬头均为“上海夷熊建材有限公司”,但发票字迹却是许可本人的。而且,发票上虽然写明是“材料”,却没有相应的实物入库单。
“仅这一笔就达597350元,足以将许可的行为定性。然而,昆山方面却没有接到这方面的材料。”中瑞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愤愤表示。
“审计报告不同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随意推翻。”这位负责人说,“这么重要的证据材料不移交给昆山,案件就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中瑞公司到昆山了解案件进展,检察院的同志表示,许可“将宝马车占为己有”的供述不能成立,“因为车还没办理过户”。
中瑞公司对此表示不解,“许可已经把钥匙密码改了,而且至今未归还中瑞公司。公司的车不归公司掌握,难道还能说许可没有非法占有吗?”
办案部门三缄其口
据昆山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向记者透露,许可本人就是昆山人,在当地有一定的关系。
“现在我们最关心的,是案件能不能得到公正处理。”中瑞公司的法律顾问韩律师说。
记者就案件的办理情况联系昆山市公安局,被告知如要采访,需要苏州市公安局的介绍信。照此一级一级推上去,记者要了解此案,必须先拿到公安部的介绍信。
记者随后联系到了昆山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助理蔡学文,他表示公诉科没有这个案子,“如果要采访经办人员,需要得到政法委的批准,这是规定”。
当记者致电昆山市区政法委时,办公室一位同志在请示有关领导后告诉记者:“此案正在侦查阶段,不能接受采访。”在得到政法委的答复后,记者再联系昆山市公安局,就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据了解,许可目前已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