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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生命权永远高于通行权
2005年12月08日 02:00:25

康劲

  据《北京晨报》报道:12月5日,引发热烈争议的“行人非法穿二环被奥拓撞死案”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司机承担无责赔偿责任,赔偿10万余元。由于行人有过错,因此减轻了司机的赔偿金额。双方律师都表示,该案终审判决对今后案件的审理有示范作用。

  该案之所以被称为新交法出台后的
第一案,并且备受各界关注和争论,原因不在于案件本身有多么复杂,而是因为围绕着案件的审理,聚集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一旦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使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引发,机动车一方也只是“减轻责任”。对此,有人鼓掌欢送“撞了白撞”等一些陈旧观念悄然退位,欢呼“生命优先”的理性回归;但是,也有一些人对该条款提出质疑,认为法律如此规定,是让没有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削弱法律权威性。

  就在两种观点的交锋中、在新交法生效后的第9天,奥拓撞人案发生,所有的争论都投射到这起事故当中,使这起案件注定会成为“经典”。经过一审的波折,如今二审终结,盘点该案的判决和整个诉讼程序,交管部门和法官均判定司机和行人负同等责任,并且在终审时调整了赔偿比例(一审时判司机赔偿15万元),不仅完全合理合法,更主要的是,弘扬了“生命优先”的法律伦理,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供遵循的范例。

  有人认为,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不应该受到责罚,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平,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承担责任”与“接受责罚”是两个概念,如果机动车主无过错就可以免于赔偿,这不仅对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来说显失公正,使机动车主逃脱了道义上的责任,更忽视了机动车的特殊危险性和它的钢铁之身。机动车高速行驶,属于高危险工具,司机应当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在道路行驶中,应该优先考虑的是保障生命权,而不是车辆的通行权。在文明社会,离开人的安全,离开对生命的尊重,谈道路畅通和车辆通行毫无意义。

  正如“正义必须通过正义的程序来实现”一样,该案的诉讼也完全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只起到一个认定责任的作用,至于赔偿的事,应由当事人到法院走民事诉讼程序。所以,该案中交警只出具了责任认定书,索赔过程也严格遵循了法定诉讼程序,在审理中,双方都很好地依据法律主张了自己的权利,法官判决也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所以,这是一宗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经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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