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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将保管100年
2006年02月06日
    

    本报北京2月5日电(姚文)民政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施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结婚登记材料应归档的种类及其立卷归档应遵循的原则与方法等。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管理办法》还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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