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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维护公众知情权
突发环境事故须一小时内上报
2006年02月07日
    

    本报北京2月6日电(记者刘世昕)最近一段时间,全国接连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国家环保总局今天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和披露程序,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办公厅或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今天透露,自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到今年2月1日的两个半月时间,该部门已接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45起。

    这45起事件中,重大的为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辽宁浑河抚顺段水质酚浓度超标事件、广西红水河天峨段水质污染事件、湖南湘江株洲和长沙段镉污染事件、河南巩义二电厂柴油泄漏污染黄河事件和江西赣江水域油轮起火事故污染事件。

    国家环保总局认为,近期多起环境事件突发进一步说明,由于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我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仍将继续存在,加强环境监管,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维护公众知情权势在必行。

    据介绍,作为建立全面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步,环保总局将首先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这套制度包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要求,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办公厅或环保总局。

    突发环境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制度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反应的同时,要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方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中,要做到及时、准确、权威,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拒绝履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职责的不放过;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延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不放过;不按规定报告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致使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不放过;谎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不放过;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放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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