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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让票的好人和倒票的坏人
2006年02月09日

何向东

    从2月3日起,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车站派出所专门在车站东侧设立一个让票区域。民警提醒,凡是需要“让票”的旅客,所让的车票必须是开车前6小时内无法办理退票手续的车票;进入让票区域必须如实登记姓名身份,出示有效证件;在让票区域交易车票的旅客只允许按照车票票面价格进行交易,严禁附加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视为倒卖车票的违法行为,严禁在让票区域外进行私自交易车票的行为。(《北京娱乐信报》2月8日)

    为了解决个别旅客无法退票和购不到车票的困难,西安铁路警方设立“让票区”,无疑是一个值得称道的好事。可是,要说旅客违反了西安铁路警方的“让票”规定,就算是倒卖车票的违法行为,我看是有问题的。

    对于退票,在春运期间必须要提前6小时才能到车站办理,而且还要被收去20%的退票费,这样的规定被许多人认为是“霸王条款”。其实想想,如果一个旅客买了车票又想退,他难道只有向车站退票一种选择吗?

    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皆自由”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从我国法律法规来看,对于倒卖车票,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而根据铁路警方日前出台的《倒卖火车票罪立案、逮捕、侦查终结证据适用规范》、《倒卖车票违法行为受案、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复议应诉证据适用规范》,“倒卖车票”正式被定义为“单位或个人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侵害旅客群众利益的行为”,如倒卖车票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将依照《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样的规定,旅客至少有两种退票选择并非“法所禁止”而是“公民可自由为之”的:其一是把车票原价转让给别人;其二是把车票降价转让给别人。而且旅客在实施上述行为时也不受“开车前6小时内”的时间限制。这就是说,在退票问题上,让票应当是旅客“法无禁止”的自由。

    让票区的设立是件好事,是区分退票的好人和倒票的坏人的有效办法。在法无禁止的前提下,该会有更多方便退票的好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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