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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物权法》流产更可怕的
2006年02月10日

练洪洋

    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物权法(草案)》不可能在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令诸多法学家扼腕。他们矛头直指一位北大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授,正是他的一封反对此法的公开信,“搅黄”了物权法的表决。(《法律与生活》2月9日)

    一位法学教授“搅黄”一部法律的通过,乍听令人欣慰,以为知识分子的意见开始受到重视,细读之下,才感到非常失望。如果是学术之争,使法律延迟表决,那是好事,而事实完全不是。

    说实话,即使在如吾等外行人看来,巩教授的论点也站不住脚。他所持之论有二:一是《物权法(草案)》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没有强调在《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违宪,也助长了国资流失;二是强调资本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强调财产的平等,并非等于认同国资流失的合法性,因为《物权法》保护的是合法财产,而非“偷”来的财产,这一点对于一位资深的法学家来说恐怕不用饶舌。而且,因为时下的贫富不均而否认财产的平等,理由也是不充分的,难道在等于“天下大同”之后,才能出台《物权法》?试问:世界上拥有《物权法》的国家,难道就没有贫富不均现象?况且,指望《物权法》解决贫富不均问题根本上就是缘木求鱼。

    道理可以争辩,以理服人,那也令人敬佩,但是该教授抛出一顶足以令负责《物权法(草案)》起草的诸法学家闻之胆战的大帽子———“《物权法(草案)》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妄图开历史倒车!”法学教授不是以理服人,而用“文革”语调来唬人,未免就太……

    一部法律延迟表决不可怕,一位法律教授用大帽子压人也不可怕,可怕的是这种“姓社姓资”论调居然还大有市场(有关方面采纳了这位教授的反对意见就是明证)!物权法的理念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纳并一再被证明行之有效,然而一旦被扣上这顶帽子之后,也变得格外微妙,法律的泛政治化,令人慨叹。

    邓小平当年视察南方谈话中曾说过这样的话:“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372页)

    13年前,邓小平都对那些被“姓社姓资”牵着鼻子走的人提出批评,13年后,难道我们还要整天纠缠在“姓社姓资”的泥潭里不能自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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