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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组委知识产权保护经验难复制
专家:行政权过度无益于知识产权保护
2006年02月10日

实习生 周昌和

    “我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能放一天假,好好睡上一觉!”北京王府井工美大厦奥运商品特许店导购小刘说。自从2005年11月12日奥运吉祥物福娃上市,整整90天了,她只在半个月之前休过两天假,连大年初一也和同事站在奥运产品的柜台边。“初一那天我们开出了10本发票。”她介绍说,收银台前经常有几十个顾客排队,最多时达到上百人,“产品经常断货,货源跟不上”。“奥运产品热销的背后,是北京奥组委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贵友大厦业务部副部长贾毅说。早在2004年,奥运产品第一批特许店就入驻这里。“我们这儿不让卖,你去特许店吧!”在贵友大厦不远处,一家曾经有假冒产品销售的市场,多家商贩对笔者的回答都惊人地相似。市场二楼大厅的公告栏上,醒目地贴着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北京奥组委的经验

    1月25日早上,一辆黑色的工商局小车匆匆驶进奥运大厦———北京奥组委新搬迁的办公大楼。北京工商局朝阳分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向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请示工作来了。

    朝阳分局刚查获一批湖南浏阳生产的奥运火炬,上面出现奥运“五环”标志、“福娃”图案,局里随即派出专人持请示函和火炬样品到奥组委,请示是否侵犯了相关知识产权。朝阳分局一名唐姓工作人员说:“我们每天查市场,奥运相关产品被侵权事件优先处理。”

    2005年11月11日奥运吉祥物“福娃”发布后,“基本上每天都有各地工商局来请示工作,或派专人,或发请示函。”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综合处李雁军处长说,各基层工商局直接向北京奥组委反馈信息,“我们和全国上千个县工商局甚至一些乡镇工商所有直接联系。”

    此前,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负责品牌保护的副部长陈锋曾用一句话评价“福娃”出世以来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比我们想像的要好,也比国际奥委会想像的好。”李雁军表示,“这得益于奥组委与政府部门的紧密配合”,还有“大力宣传教育”。

    2001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2年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方面,李雁军说,除了前期立法上的协调、参与,他们之间有良好的联动机制和非常畅通的沟通渠道,如信息查询等。奥组委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和海关总署把信息下发到各地方工商局和海关。有些地方的工商局建立了奥运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进行“网格化管理”,即在管辖区域内划片管理,由专人负责。此外,奥组委平时还会与政府执法部门进行联合的宣传教育活动。北京工商局朝阳分局的唐先生表示,他们也独立开展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活动。

    李雁军说,对于奥运产品的生产销售,政府要求进行许可备案,以备案、公告形式严格规范了“哪些企业生产、哪些商店销售、怎么使用”等问题。“各个特许生产企业、商家都在政府和奥组委的严密监视下。”李雁军多次提到奥运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中国特色”,他说:“不恰当地形容,这类似传统的经济管理方式。”

    虽然奥组委对奥运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很多措施,包括贯穿产品全过程的严密保护、在全球注册商标等,但知识产权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说,奥运产品得到有效知识产权保护,最主要是因为政府重视,奥组委运用了大量的政府资源,包括人员、机构,甚至思维方式都是官方的。“这极不正常也正常。”刘春田说,如果“脱离官方色彩,门儿都没有”。不过,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认为:奥组委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无特殊之处,不应渲染其中的政府作用。

    企业遭遇侵权往往先找政府

    奥运产品的知识产权成功保护经验,正受到西方国家和在华大型跨国公司的关注。《华尔街日报》曾经撰文指出,中国对奥运标识的严格保护收到成效,美国贸易官员认为,这是因为“中国对奥运相关产品采取了单独的、不同的保护措施”。据此,一些西方国家认为,中国完全有能力更好地保护所有的知识产权。

    对此,李顺德教授表示,奥组委和一般企业情况不一样,不好放在一起比较,企业面临的问题相对复杂多样,奥组委经验不能简单套到一般企业上。“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就是与政府执法部门合作的过程。”阿迪达斯中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部的齐经理认为,奥组委有“强大的政府背景”。事实上,在几乎每个企业遭遇假冒时都先找政府部门的状况下,奥组委的“政府背景”的确优于其他任何一家企业。

    齐经理介绍说,阿迪达斯在全球的品牌保护上具有多样性,中国情况比较特殊,公司遭遇侵权一般去找工商局等政府执法部门,而很少到法院起诉。企业与政府部门有很多合作,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主动为他们查处侵权案件。2005年,据不完全统计,阿迪达斯中国公司遭遇1000多起侵权事件,查处比例比往年有所上升。齐经理表示,这和工商局的查处力度加大有关。

    王先生负责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长江以南地区的品牌保护工作。他说,通过司法途径反侵权,要调查取证,耗费时间长,与行政执法部门合作就可以省掉很多麻烦。

    山东烟台市中级法院的一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调查发现,企业遇到侵权问题时,优先选择的是行政保护。有的企业说,行政保护措施快捷,比如打假,工商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马,作出查封、扣押、没收决定,三下两下就端掉一个售假点。而司法保护,起诉、举证、质证、判决,一审、二审,一步一步地来,周期长,时间、精力投入大,因此,不到万般无奈,不到法院打官司。

    另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在我国,商标侵权案件的90%以上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2001年至2005年6月底,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3.1万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分析说,企业通过行政部门解决被侵权问题“又快又好又方便,费用也低”,而一些政府部门在处理侵权事件时,过度重视企业投诉,也助长了一些企业对政府的依赖。

    行政权过度无益于知识产权保护

    尽管各方都希望政府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中能有更大的作为,但在知识产权专家刘春田眼里,“企业在反侵权中寻求与政府部门加强合作,是对国情扭曲的误解”。他说,我国现阶段实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双轨制只能算一种过渡状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如在美国遭遇侵权,企业绝对不会去找政府部门,找了也没人管。

    刘春田指出,政府拿纳税人的钱,为部分企业服务,“这不公平”,也无益于长远的知识产权建设。2005年9月12日,在深圳召开的中美知识产权论坛上,专家指出,知识产权最有效的保护办法是让制假成本变得昂贵,并配以完善的法律惩治手段。

    香港美国商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杰夫希望中国通过立法,废除行政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轨系统,转向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严格执法,提高造假的风险指数。

    不过,刘春田也谈到,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给现有体制带来的影响,企业面对的是一种两难现实。但企业的行为“助长了行政权泛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执法部门利用自身的部门权力,形成一种部门资源,有可能谋取部门私利,产生腐败。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明确政府部门职能和执法的范围”,一些本不该政府部门管的事情,政府去管了,长此以往,反而使国际社会把侵权事件频发的责任归结于中国政府的管理不力。

    本报北京2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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