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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定:
中小学生竞赛成绩不得作为招生依据
2006年02月17日
    

    新华社武汉2月16日电 2006年,武汉市经批准的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多达28项。武汉市教育局发布通知说,学生参加经批准的竞赛所获得的奖励、成绩,均不得作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和学生分班的依据。

    据《长江日报》报道,武汉市教育局强调,学校和学生参加经批准的竞赛活动项目,必须遵循自愿参加的原则;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以教学班为单位集体参加;竞赛活动不得加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工作负担,不得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举办者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竞赛单位不得未经批准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有关资料、书籍、器材和商品,更不得以竞赛为名巧立名目举办收费性质的培训班。

    此外,教育部门对学科竞赛项目的参赛面及获奖面也做了规定,每项竞赛的参赛人数不得超过全市参赛年级总人数的5‰,区级参加选拔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区参赛年级总人数的3%,每项竞赛的获奖面必须控制在市级参赛人数的15%以内,各主(承)办单位在组织竞赛活动中不得以参赛人数的多少来分配获奖名额,也不得以参赛人数多少为依据评选组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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