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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裁员10%须劳动部门批准
2006年02月20日
    

    据新华社沈阳2月19日电(高薇 孙晓彩)记者从近日举行的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后辽宁省企业决定大规模裁员等须得到劳动部门批准。

    据介绍,辽宁省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或者超过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要事先将裁员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当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须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再就业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

    同时,这个省将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矛盾。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严格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禁止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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