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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四总部联合下发《意见》
对地方大学生干部福利待遇
以及奖惩制度作出统一规定

2006年02月20日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孙栋廷 王东明)针对地方大学生干部进入军队后关注的一些具体问题,解放军四总部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对地方大学生干部的福利待遇与奖惩制度作出了统一规定。

    《意见》规定,地方大学生干部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地方大学生干部在普通高校的学习时间,按有关规定计入住房补贴年限;地方大学生干部首次确定的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军衔文职级,从入伍之日起算;地方大学生干部的军龄,夏季毕业的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起算,春季毕业和实行弹性学分制于其他时间毕业的,从到部队报到之日起算。《意见》要求,对成绩突出的优秀地方大学生干部,要大力宣扬和表彰,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氛围。对德才特别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越一级晋升职务。对入伍满两年、现实表现好、志愿长期在军队工作的地方大学生干部,鼓励和支持他们继续学习深造;对入伍前已考取研究生且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保留资格的有效期内安排返校学习。

    《意见》明确,对在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强烈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本人申请,在按规定收回国防奖学金和培训费,并交纳违约金后,经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批准,撤销入伍手续,退回原籍或毕业高校。未达到规定的服役年限,因身体、心理等原因确实不适应部队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和驻军以上医院鉴定,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作转业安排;不符合转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强烈要求转业且教育无效的,经组织批准后,给予降职(级)直至取消干部身份,作退出现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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