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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黄色短信及宠物扰民纳入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今起实施 被处罚人不服可要求听证
2006年03月01日
    

    本报北京2月28日电(记者何春中)实施了1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3月1日起废止,而发黄段子、宠物扰民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偷拍、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238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同日起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记者在公安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住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此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这部法律在总则中规定,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规定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20日,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上限。规定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人民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公民的住所,严格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严禁打骂、虐待和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等必须禁止的行为。

    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增加了听证的规定,公安机关机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取消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复议前置的规定,被处罚人是提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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