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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环保总局如何“下刀”
2006年03月01日

尹卫国

    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公布了2006年第一批4起挂牌督办案件,其中2月19日牡丹江发生的水栉霉污染事件的主要“元凶”,黑龙江省海林雪原酒业公司等企业已被揪出。这家公司没有办理任何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扩建酒精生产项目,且无配套治污设施,造成高浓度污水直排牡丹江海浪河。海林市环保局曾于去年12月提请海林市政府责令该公司停产,但市政府未下达停产决定,导致这家企业长期违法排污。(见2月28日《中国青年报》)

    从环保总局通报情况看,海林市环保局是尽了责任的。但由于当地政府的不作为,他们下达的停产令成了一张废纸,阻挡不了违法排污。而水污染肇事者海林雪原酒业公司公然蔑视《环保法》,酿成严重后果,当然要严厉处罚。但笔者以为,此次污染事件最大的责任者是海林市政府,因为他们的失责失职和不作为,直接“鼓励”和“纵容”了非法排污,更要从严问责。

    一些地方政府为何敢于“顶风作案”?不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扩建项目?我分析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他们认为环保法律法规是“软”法,多少不太重视。二是认为“先上车后补票”是中国的国情,故对环保部门的“停建令”、“停产令”充耳不闻。

    新年伊始,国家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刚刚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对充当污染“保护伞”的政府官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但法规归法规,如何真正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让污染制造者心惊胆怯,让地方“保护伞”望而生畏,值得公众期待。这回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联手将首批环保“黑名单”公开曝光,表示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问责,令人欣喜。

    不过笔者还是有点疑虑,不知这“刀”磨的是否锋利,下手狠不狠。如果只是通报快、处理慢,通报重、处理轻,仅仅罚款几十万元就了事,岂不等于又把拳头打到了棉花上?

    笔者的建议是经济处罚要与行政处分“双管齐下”,直至追究违法企业领导人和幕后充当“保护伞”的政府官员的法律责任。

    如果处罚仅是下点“毛毛雨”,势必削弱环保总局政令和环保法律的畅通,危害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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