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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抓是否应当通知家属
2006年03月02日

孙瑞灼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施行。根据该法规定: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南京晨报》2月28日)

    应当说该法规定的“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是正确的,一来有利于加大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惩罚作用,二者有利于防止民警为了罚款而办案。然而,这一条款在社会上还是引发了争议,关键在于要“通知其家人”———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是否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进而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处罚原则呢?

    在司法领域有个“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就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不同的处罚,比如对某一犯罪行为只能判一次刑,而不能判二次刑。据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介绍,以前警方只是对一些多次卖淫嫖娼人员作拘留,但他们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单位,有的家属还以为他出差了,有的还到派出所报案说失踪了。言下之意,通知其家属是为卖淫嫖娼者着想。

    然而这种“好心”却给当事人极大的“危胁”。对于卖淫嫖娼者而言,嫖娼被抓公安机关通知其老婆或其他家属无疑是一种比拘留、罚款更为致命的“处罚”———失去声誉在亲属面前抬不起头,有些人甚至为此感情破裂、婚姻解体。卖淫嫖娼固然可耻,但行为者已被拘留,为此受到了应有处罚,不应当再为此承担更多的责罚,否则就是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同时,对于当事人而言,卖淫嫖娼这种行为虽然违法,但也属于个人隐私范围,通知其家属无疑是将其隐私曝光,这有侵犯当事人隐私权之嫌。

    拘留之后通知家属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而设的程序,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程序权利。既然是权利,当事人就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也就是说卖淫嫖娼应当有权决定是否由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通知哪个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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