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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保供养制度的变迁
2006年03月02日
    

    五保供养制度形成于50年代末期。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农村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孤、寡、残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照顾,保证他们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得到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1958年人民公社普遍成立以后,《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规定了五保内容。

    1979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对五保户的供养形式和供给渠道有所改变,但五保的待遇基本没变。

    1994年1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并规定:“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1997年3月,民政部又颁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项法规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随之调整。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供养经费又调整为主要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张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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