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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系”金新信托案11名被告一审有罪
金新信托被罚1000万元
2006年03月09日
    

    本报乌鲁木齐3月7日电(记者李润文)3月6日,“德隆系”系列案之一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新信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何贵品、王宏等11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4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金新信托成为新疆德隆的融资平台后,在唐万新(新疆德隆原董事、金新信托原董事)、被告人何贵品(金新信托原董事长)、王宏(金新信托原总经理)等人的决策、纵容、指挥下,借信托理财之名,以委托国债、证券投资为主要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为逃避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金新信托在与企业机构签订各种理财合同时,又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固定收益率;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承诺保本付息,采取高息揽存和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广泛发展不特定客户吸收资金,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金新信托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新疆德隆和上海友联炒作新疆屯河、沈阳合金、湘火炬股票和兑付客户到期资金。

    自1997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与社会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合同或协议35265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亿余元。截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未兑付资金为42亿余元,给机构和自然人客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金新信托和被告人何贵品、王宏等11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各被告人能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情节,个别人且有立功表现,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单位金新信托罚金1000万元;判处被告人何贵品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宏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9名涉案人员也被判处1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单位金新信托对造成经济损失42亿余元未追回的部分予以退赔,退赔的财务除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以外一律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表示要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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