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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打架” 代表建议清理
2006年03月09日
    

    据《重庆晚报》报道,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领衔向大会提交议案,要求把互相“打架”的法律法规清理一下。

    陈忠林仔细查阅有关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法律条款,结果发现怪事:3部法律法规互相“打架”。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3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则规定:“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陈忠林说,这互相矛盾的法律,造成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实践中认识不统一,常常发生分歧,建议对《刑法》第359条作立法解释,明确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追刑标准。

    朱明跃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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