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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23名矿工死亡
兴宁矿难16名渎职者被判刑
2006年03月09日
    

    本报广州3月8日电(记者林洁)今天上午,造成123名矿工死亡的广东省兴宁矿难一案在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兴宁三地法院同时一审宣判,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等16名被告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6年。

    2005年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安监局原局长刘远浩,兴宁市煤炭局原局长钟观文、原副局长赖新泉、曾锡良、陈桂浪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查处大兴煤矿无证生产问题;对大兴煤矿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把关不严;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检查和督促落实不力;对大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不力。

    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兴宁市国土局原党组副书记张汉岳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查处大兴煤矿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且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兴宁市黄槐镇原党委书记练荣华、原镇长黄益义、原副镇长谢永青、黄卫新在任职期间,放任大兴煤矿非法生产,对上级要求执行不力。兴宁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石兆琪、兴宁市公安局原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赖小强、兴宁市公安局原治安科民警潘晋岳,没有严格审查把关和监督管理,违规发放《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此外,被告人李振权、曾锡良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大兴煤矿矿主的现金和煤矿股份红利。

    矿难发生后,共有22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3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及18名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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