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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物业管理合同收不了房
北京一业主告赢开发商获赔30万元
2006年03月11日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记者何春中 实习生那朝霞)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杨杰花607万元买了一套别墅,在他如期付款后,开发商却以杨杰不愿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杨杰一怒之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最终胜诉。

    2003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经营的紫玉山庄的第G21栋别墅。2003年10月18日,原告付清了全部房款,但紫玉山庄以杨杰不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实际为办理接收楼房手续的顺序,即先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再交付房屋,还是先交付房屋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杨杰与紫玉山庄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杨杰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同意接受北京集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这表明杨杰接受北京集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的主体,但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仍需杨杰另行与北京集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关权利及义务。杨杰支付全部购房款后,紫玉山庄即应依约交付房屋。现紫玉山庄未依约交付房屋,依据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杨杰与被告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同时退还原告杨杰购房款607万元,付给原告杨杰违约金30.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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