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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与贡献大小无关
2006年03月14日

魏文彪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在两会上透露,中国政法大学今年对招生制度实行重大改革,本科分省招生计划首次按人口比例确定。据悉,这是全国首所按人口比例下达分省招生指标的高校。(《新京报》3月11日)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都按照生源下达招生计划,一般都会对学校所在地考生予以照顾,导致明显的地域差异,从而造成高考录取上的不公平。

    高校照顾所在地生源的解释,无一不是所在地对学校建设“出资最多、贡献最大”。其实,以贡献多少作为分配录取指标的说法存在悖论。既然贡献的大小可以作为录取照顾的理由,地方资助高校的经费又来自税款,那么纳税大户因为对财政的贡献更大,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是否又该比高校所在地其他考生更具录取的优先性?

    按照贡献安排招生计划,也混淆了“做出贡献的地区”与“作为接受教育的公民个体”的区别。也就是说,存在贡献大小区别的是地区,但到高校接受教育的不是“地区”,而是一个个公民个体。只要承认平等接受教育是基本的公民权利之一,就只能按照需要接受教育的公民数量,来分配指标。

    按照纳税、投资、经费投入等对社会的贡献分配权利,在某些领域确乎更具实质性的公平意义。但必须看到,包括平等受教育权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种更为高级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更高效力,属于应当优先考虑与满足的权利,那种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小公平”,应当从属于公民平等受教育这样的“大公平”。

    受教育权是一种与贡献大小无关的基本权利,这样一种权利的公平,无论何时都不应受到侵犯。相比于按照地方贡献确定高校招生指标,中国政法大学按人口分配名额的做法更为公正,也更能体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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