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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应强化政府契约精神
2006年03月14日

艾文波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在3月11日的记者招待会上强调,对于征地农民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工程概算,这从根本上防止了一些大型项目借口公共利益而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见3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多予少取,是中央求解三农问题的方针。然而,两个数据却证明,农村尚存不少“多取少予”的现实:一、每年失地农民数量超过100万人;二、征收土地的收益分配,农民仅获5%~10%。因此,有省市先行改革征地制度,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但是,人们依然对此感到疑惑:一是政府的征地制度能否一以贯之不偏不倚;二是另立新法有无必要。问题归结起来,就是政府如何才能在“取”的同时,也保证农民的权益不变“少”。

    就土地而言,政府与农民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合同”的契约。那么,政府和公民任何一方若违约则须承担责任。因征地而给农民带来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土地权利人有理由、有权利得到应有的补偿;而作为政府一方,给予农民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从根本上说也是政府在履行自身的契约。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大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认为,导致现阶段失地农民缺乏生活保障的原因,主要是征地程序没有合法化、安置补偿金发放缺少法律保障、补偿费用偏低。而这些问题的根源,恰恰在于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契约精神的缺失。

    所以,在征地过程中,如何强化政府的契约精神就成为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一个重要前提。政府缺乏对“规则”应有的尊重,农民又缺少对“规则”的发言权,因政府行政行为的失位、越位、错位而导致农民权益受损就成为必然。

    行政法律中,崇尚的是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信赖等理念。这一切都根源于契约意识。市场经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政府还权于市场主体,政府通过与作为市场主体的公民的“契约”来约束自己,主要是管一些市场、社会做不了的事情。一个具有契约精神的政府,必然能有效杜绝政府什么都管、什么都不管、什么也管不好的现象,而把自身的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妥善解决好。

    征地补偿须与契约精神同在。解决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需要政府切实遵守契约精神所蕴含的自由交往、利益本位、权责对等的理念,保证行使权力的程序合法、透明、理性。征地过程中,相关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的建构都需要着眼于此。当务之急,是通过预设一种严格的、透明的行政程序,让政府、农民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多方参与,推动政府决策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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