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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贪污受贿
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案开庭审理
2006年03月18日
    

    本报武汉3月17日电(记者甘丽华)昨天,刘志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刘志祥曾先后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刘志祥在得知汉口火车站招待所承包人高铁柱准备与他人到有关部门举报其违法犯罪问题后,便指使无业人员彭支红(已判刑)对高铁柱进行报复,致使高铁柱死亡。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1995年至2005年1月,被告人刘志祥伙同他人贪污公款,计人民币1227万元、美元58万元、欧元13.5万元。其中刘志祥个人实得人民币1143万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刘志祥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439.8万元。此外,刘志祥还有1000多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案法官称,由于此案涉及罪名较多,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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