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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宝璟案“刀下留人”的情况应予公布
2006年03月21日

殷国安

    曾经轰动一时的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案尘埃落定。3月17日上午,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在宣判后分别被押赴刑场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南方日报》3月18日)

    关于袁宝璟案的判决过程,新闻是这样叙述的:“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案,经辽宁省公开审理后,于2005年1月13日公开宣判。宣判后,袁宝璟及涉案的另外3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这里漏掉了袁宝璟被判死刑,却又被暂缓执行,即所谓“刀下留人”一节。据2005年11月初的新闻说,2005年10月14日,袁案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他被通知“暂缓执行死刑”。对于袁宝璟逃过此“劫”的解释,有媒体称,是因为袁决定向国家捐赠价值495亿元的石油资产而换取一命。

    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开了中国司法的恶劣先例,即有钱人可以通过捐赠来抵罪,这对穷人和平民意味着一场灾难的开始。随后,袁宝璟的夫人卓玛和袁宝璟的辩护人刘家众律师在11月1日接受《公益时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袁案的峰回路转,源于他举报了一起涉及1.2亿港币的高官经济犯罪大案,是辽阳市检察院而非法院的决定,让袁宝璟暂免一死。”刘家众律师告诉记者,袁宝璟举报的这起犯罪线索,涉及某省的一位现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宝璟出事前,这位书记授意袁宝璟花1.2亿港元购买了香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而股东登记的姓名,则是这位书记的夫人。举报的内容还不止这些,袁宝璟告诉有关司法工作人员,这位书记还掌控该省境内的毒品犯罪以及假钞买卖活动。

    清华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袁宝璟举报的情况“至少涉及重大受贿犯罪,如果查实,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可以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从而将死刑减轻为其他刑罚”。

    现在,袁宝璟终于被判处并执行死刑了,但是此案似乎还有疑点没有澄清。作为一起引起轰动的大案,公众希望知道,当初辽阳市检察院决定“刀下留人”,是否与他举报高官不法行为有关?袁的举报经过调查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对涉嫌犯罪者是否进行过调查?有关袁举报犯罪线索的新闻,媒体当时进行过报道,现在袁被判决并执行死刑,媒体对新闻受众有所回应是理所当然的。这不仅关系到袁宝璟案判决是否公正的问题,还有助于解开公众对此案的疑团,尊重他们的知情权。时至今日,有关袁案的种种猜测和说法不应该还存在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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