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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治:109名教授公开信的亮点
2006年03月23日

李北陵

    全国109名教授联名致信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领导,呼吁抵制学术腐败、谴责“本校保护主义”,建议成立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新京报》3月21日)

    我以为,109名教授公开信的最大亮点,是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学术自治。

    据我所知,西方大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有一个3A原则,就是“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大学自治,就包括学术自治。

    在当下中国,大学缺少学术自治权,突出表现在大学与外部关系没有理顺。一个典型例证,就是几年前北大遭遇过的一个诉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一位博士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核和评定,最终以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的结果,作出不授予该博士生学位的决定,学校也据此不颁发博士生毕业证书,而只发给博士结业证书。按说,北大有这个自治权力。一篇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当属学术认定和学术裁量问题,应由高校自主决定。可当该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竟判决北大向这名学生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若非重审发现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起诉,北大还将被迫否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决定,发给该博士生毕业证书。

    透过这一个案,公众看到的是,外部企图通过司法力量来更改学术判断。我以为,这不仅妨碍了高校自主权,也是对学术自由的不尊重。由此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不言而喻。联想到近几年不断发生的法院介入高校教师剽窃的判定,介入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的案件,让不少高校陷于尴尬境地,学术权威遭到冲击的现象,由此带来“本校保护主义”———既然我没有自主权,没有办法来遏制学术腐败,也无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学术腐败责任,出了学术腐败问题,何不睁只眼闭只眼装个好人,把“维护”学校的名声看得更重!通过法律确立高校自治权,确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方面,包括香港在内的世界许多大学有可借鉴之处:在理顺外部关系上,有以法人实体名义向立法机关备案的大学章程,以此为学校的基本法。这样的基本法的价值,就在于确立大学的自治权,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办学自主权上,理顺外部关系,保证学校拥有维护学术纪律的权威,有能力排除外部非学术力量的干扰和侵害。二是促使理顺内部关系,在赋予高校自治权的基础上,让学校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致力于内部制度的建设,使学校规章制度与宏观教育制度达到一致。在鼓励科研创新和学术独创的同时,让教师们在学术自由中自我约束,令一心向学、潜心学术在学校蔚然成风。显然,我们的大学在这方面存在差距。

    当然,大学学术自治是权责对应的。它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教授公开信中提出的建议,成立全国和地区的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通过法律,赋予这个仲裁委员会以裁定剽窃抄袭等学术腐败的权力,学校的学术纷争首先必须提交这个委员会来审查裁决,司法部门不轻率越位干预。二是司法救济,即通过法律,明确司法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比如对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上的不合法)可以介入,以对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进行监督和制约。三是从法律上赋予当事人申诉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学校滥用了自治权,或不服本地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时,有权向上一级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我以为,这三个方面不可或缺。

    遏制学术腐败,事关国家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建设。大学自治,期待法律的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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