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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判死缓有无“用钱买命”的嫌疑
2006年03月24日

高俊玲

    “北大学生80余刀砍死同学案”日前有了一审结果。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安然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据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安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刑事部分宣判前夕,经过法院调解,安然与死者崔培昭的父母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安然赔偿死者父母40万元,崔家自愿撤诉。宣判前,由安然母亲筹集的赔偿款已经交付被害学生家长。有关人士分析,安然被判死缓与其全额赔偿了崔培昭父母40万元不无关系。(《北京青年报》3月22日)

    不知道消息中的“有关人士”是谁,即使没有有关“权威人士”的分析,安然被判死缓的消息一经传出,在网络上就引起了许多网民的质疑,而质疑的焦点问题是,安然被判死缓和其母亲赔偿了40万元钱有无关系。在网络游戏中,玩家要想不“死”,是可以买“命”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人犯了死罪,也能如权威人士所言,用赔偿影响法律制裁,那法律岂不成了网络游戏?

    虽然法律对于被告人是否可以判处死缓,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死缓的适用条件,大家基本上是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即:一、有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二、在共同犯罪中,虽是主犯,但无严重罪行的;三、民愤不是极大的;四、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的;五、被害人明显过错引起激愤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六、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对照这样的条件,安然属于其中的哪种情况呢?

    我不是安然案的法官,自然也无法回答是什么样的“具体情况”最终让其裁判免安然一死。而且,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法律上,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处理,刑事和民事两部分应当是互不影响的。

    从感情上来说,我很同情安然。从法律上来说,对于“可杀可不杀”的,是可以“不杀”的。问题是,对于安然来说,如果其“可不杀”,法院应当给公众一个“可不杀”的合法理由。有“可不杀”的合法理由,也会让安然活得理直气壮,而不用背负“用钱买命”的骂名。怕就怕,安然被判死缓真实的原因明明如“权威人士”所料,而我们得到的却是另一种答案,即“用钱买命”成了某种潜规则,那可真的是法律的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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