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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棋手名誉侵权案一审胜诉——
媒体炒绯闻 官司惹上身
2006年03月24日
    

    本报上海3月23日电(通讯员李鸿光 记者周凯)历时1年的美女棋手毛佳君状告《金陵晚报》、网易公司名誉侵权一案,3月22日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陵晚报》和网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毛佳君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金陵晚报》赔偿毛佳君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4年12月13日,《金陵晚报》刊登“绯闻女友勾来石佛”一文,文中出现“绯闻女友”让“石佛投降”等内容。次日,该报又刊登“百万豪宅赠美人,南京大亨与毛佳君秘密拍拖?”的连续报道。被告广州网易公司在其网站上转载了“百万豪宅赠美人,南京大亨与毛佳君秘密拍拖?”的连续报道。

    2005年3月23日,23岁的毛佳君以自己的名誉受到侵害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出起诉。毛佳君在诉状中称,上述报道在媒体公布后,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两篇报道足以令公众认为自己是在与×先生恋爱。而事实上×先生是已婚人士,与自己仅仅是一面之交,根本不存在赠送豪宅一事。之后,网易公司又在未经核实报道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间,在其运营的网站上转载了上述不实的报道,严重扩大了事件的影响,致使自己与其他公司的形象代言合同被解除,伤害了自己应有的社会评价。

    庭审后,毛佳君除了仍然要求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外,还要求《金陵晚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在2005年12月15日的公开开庭审理中,《金陵晚报》社辩称,所涉及的报道材料提供人与文中所提及的×先生关系密切,且有相关照片为证,报社有理由相信“爆料”的真实性。作为报社,刊载文章从主观上说并无恶意,报道内容也绝非无中生有,况且毛佳君也未能证明自己的人格就此受到公众的质疑,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中,广州网易公司辩称,公司仅是转载相关文章,并未允许其他媒体再行转载,不存在严重扩大了事件的影响之说。而本案所涉及报道是“人民网”先行转载,这也是本公司转载的来源,认为网易公司不构成侵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以及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公民名誉受到损害或擅自公布有损他人名誉的隐私,应认定侵害名誉权。而网易公司虽非主动撰写上述连续报道,且有权从有关媒体转载文章,但其转载文章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又以网络载体的传播力传播,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给毛佳君造成的不良影响。

    毛佳君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但经济损失的金额并不能作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当然依据,且毛佳君所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高于法定上限,难以全额予以支持。最后,法院综合《金陵晚报》和网易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程度及造成损害范围等,遂作出了上述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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