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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热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内部规章开除员工
2006年03月28日

本报记者 程刚

    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今天已满一周。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消息显示,截至今天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4769件。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草案适用范围、工资和社会保险、劳动力派遣等8个方面。

    第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亦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很多群众建议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不少民众建议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等纳入调整范围。这有助于保护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束目前实行聘用制人员等无法可依的状态。

    第二,应严格限制企业借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1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人均对草案的这一规定表示反对。这种意见认为,这一条款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开除员工的借口。用人单位是强者,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用人单位的霸王制度。出于逃避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用人单位容易滥用该项规定。他们建议,法律应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才可执行。而且,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工合同时,必须明确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

    第四,杜绝劳动合同只签最低工资,恶意欠薪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工资和社会保险是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很多意见提出,法律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明确工资就是工资性收入,杜绝劳动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不少意见建议草案对社会保险作出相应的规定,并规定恶意拖欠工资、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有的单位把社会保险费按月与工资一起发给劳动者,导致劳动者工资虚高。鉴于草案第11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社会保险,建议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第五,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意见不一。

    第六,劳动合同应体现同工同酬。

    第七,缩短试用期,明确试用期待遇。许多意见提出应该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加以限制。比如,如果劳动者无过错,试用期解除合同应获得相应补偿;对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与非试用期同等权利和待遇。

    第八,劳动力派遣有待形成共识。

    本报北京3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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