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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胸受害人索赔140万
三亚“隆胸事件”昨日开庭
2006年03月30日

本报记者 任明超

    今天上午9时,李美(化名)忍着痛苦坐在原告席上,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三亚妇幼保健医院支付包括手术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140万元赔偿,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4年11月3日,李美在三亚市妇幼保健医院做了隆胸手术,实施手术者为没有行医资格的孙政广。术后不久,李美发生右乳包膜挛缩,因此又先后做了3次修补手术。第3次手术时,孙政广未经患者同意,把患者右乳隆胸材料换成了国家药监局规定只有在三甲医院才能谨慎使用的液体隆胸材料“奥美定”,以至于对李美造成严重伤害。事发后,孙政广逃匿。医院和卫生局一致认定:没有行医资格的孙政广非法行医是个人私下行为。(本报1月28日曾以《一起非法行医被处理的幕后故事》为题进行报道。)

    这起事件被披露后,有关卫生部门高度重视,并被列为卫生部2005年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督办案件。2005年10月,三亚市纪委、监察局给予三亚市卫生局局长陈志勇、三亚妇幼保健医院副院长黄某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三亚妇幼保健医院原院长邢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三亚市卫生局调研员蔡某某、医教科科长蔡某、三亚妇幼保健医院王某行政警告处分。

    今天庭审的焦点是:隆胸事件是医疗事故还是非法行医?谁应对孙政广制造的事故负责任?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李美并未通过正常渠道在医院办理看病手续,也没有向医院交纳做美容手术的住院费及治疗手术费,而是直接交给了孙政广,孙政广不是医院的职工,其所实施的行为不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因此,李美只是与孙政广个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医院并不存在医疗关系,这一事件只能构成非法行医而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在孙政广替李美做手术时,医院与某某的《整形美容专科合作协议书》已废止,整形美容科已被撤销,这时医院与合作人之间已不存在合作关系,医院对孙政广的行为完全不知情,因此,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美容科的孙政广在为李美做手术前,开具的各种术前辅助检查处方单在三亚妇幼保健医院各辅助检查科室畅通无阻、一路绿灯。这反映出,三亚妇幼保健医院在中止合作合同后,医院的医疗资源还在为“整形美容专科”的业务开展给予全面配合和支持。证据已经证实了李美的整形隆胸手术是在三亚妇幼保健医院的“整形美容专科”做的,由于不成功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是医疗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在这一事件中受到了处分也说明了被告有责任。

    被告律师辩论说,有关人员受到行政处分只能说明医院没有履行好管理责任。目前该案的主要当事人孙政广尚在逃,今天的审理,事实上是不清的。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但审判长向原告、被告双方建议:调解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法。

    本报三亚3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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