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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代刑”行不通了
2006年03月30日

杨涛

    据新华社3月28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7日公布。《意见》规定,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去年,河北省某市检察院曾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对市直18个主要行政执法机关督察,有12个部门存在对涉嫌犯罪案件该移交未移交的问题,有的执法部门每年查处案件上千起,而无一起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而今年海南省检察院对18个行政部门2000年以来的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中,发现在100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30多份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况,甚至有的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仅占应移交案件数的1%。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尚未完善,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不能到位。其一是信息沟通不畅通,公安、司法机关无从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中有多少符合刑事追诉标准,这给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提供了便利;其二是监督的手段不健全,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手段没有跟进,检察机关即使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以罚代刑”,调查取证等方面也很不顺利。而《意见》的出台,针对这些方面进行了健全与完善,加强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在关于信息畅通方面,《意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这些措施的制定,必将使检察机关获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处理案件信息的渠道更加畅通,使得监督更具有针对性。

    《意见》还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使得监督更加有力。《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确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这就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有措施上的保障,使得立案监督延伸到行政执法阶段。

    《意见》的内容还有很多可圈可点,除了在深化监督着墨浓厚外,《意见》在加强各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上也有颇多创新之处,因此,《意见》的出台与贯彻实施必将有利于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和防范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我们希望在适当的时机能将《意见》的主要内容制定为法律,让监督措施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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