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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赔偿 不道歉——
日本福冈法院再次驳回中国劳工诉讼
2006年03月30日

本报驻日本记者 裴军

    29日,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对45名原中国强制劳工状告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三菱原料”公司,要求进行经济赔偿和公开谢罪的案件进行裁决,法官须田启之认定强掳和强制劳动的事实,但驳回原告的赔偿和谢罪请求。原告方决定继续上诉。

    本案原告方由45名74岁至91岁的中国老人组成,他们在1943年至1944年期间从中国河北省被强掳至日本福冈县,被迫从事无任何报酬的劳动,直至1945年战争结束。原告自2003年2月起3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日本政府和两家日本公司赔偿总额10.35亿日元的损害赔偿(每人2300万日元),并且在中日两国的报纸上刊登谢罪广告。

    在当天的判决中,福冈地方法院认定战争时期的强掳和强制劳动行为系“政府和企业共同实施的非法行为”,但同时认为上述行为是“行使明治宪法中规定的公权力,政府并不负有责任”,可以适用“国家无答责法理”。此外,“原告强制劳动的矿场已经在1945年关闭,因此,针对企业的索赔权在20年后的1965年就已失效。故不能认定此案属于限制诉讼时效概念适用的特例情况。”对于原告方提出“日本政府没有实行对中国劳动者安全应尽的义务”,法官须田启之以“日本政府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具体的支配从属关系”为由,没有承认。

    这是原中国强制劳工在福冈地方法院提起的第二个诉讼案件。在2002年4月的第一起诉讼中,福冈法院认定“三井矿山”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随后福冈高等法院在2004年5月的判决中以“超过20年赔偿请求权时效”为由推翻了地方法院的裁定。

    有专家指出,在这些强制劳工案判决中,“个人不能以国际公法为由起诉国家”、“国家无答责”、“诉讼时效届满”,以及“《日中共同声明》放弃赔偿请求权”4个理由已经成为日本政府和被告企业的总体抗辩理由,往往能获得法官的支持。

    在日本政府日趋强硬的政治背景下,中国的对日民间索赔已经走入困境。目前,尚有13起围绕战争时期日本强掳中国劳工的赔偿案件在审理之中。在至今80多起战后民间索赔案件的判决中,几乎全部都是原告败诉。

    本报东京3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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