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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比富士公司更“蔑视”中国法律
2006年03月31日

陈一舟

    3700多元买了一款富士数码相机,济南市民马明晨却不“敢”用它,因为用户手册上白纸黑字印着“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马先生气愤地说:“中国消费者在自己的国家消费产品,却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辖,简直太欺负人了!”(《齐鲁晚报》3月29日)

    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四条也指出:“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利用格式合同等形式,约定中国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须服从格式合同中已约定的外国法律,那么该约定无效。

    无疑,富士公司如此“霸王条款”已经违犯了中国法律,是非法无效的。从这个角度看,这位消费者很容易依法讨回自己的公道。但是,我们未免还是震惊,富士公司为何要公然地“蔑视”中国法律的尊严?这值得关注。但笔者以为,当前同样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种“携带”非法用户手册的商品是如何在市场上公然流通销售的?

    按照基本的常识,企业生产的产品(尤其是外资企业),在流通上市之前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质检和认可,有一系列规范的程序和流程。那么,这种明显与冲击法律的商品相关“标识”怎么通过了审查?很显然,这意味着相关部门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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